穗财采〔2017﹞132号
市直各单位,各区财政局,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,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:
根据广东省财政厅《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》(粵财采购〔2017﹞7号) 规定,为进一步简政放权,提高采购自主权,经研究,现就调整我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2018年1月1日起,我市集中采购目录(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) 以外的分散采购货物、服务和工程类项目,采购限额标准统一调整为100万元,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,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。
二、市直预算单位已按照《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(2015年)》规定编制的2018年《政府采购预算表》不作调整,2018年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按调整后采购限额标准执行。
三、除上述调整外,《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(2015年) 》继续执行。《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(2015 年)》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特此通知
广州市财政局
2017年12月15日